欲降药价先破垄断 药盒
8年28次降低药品最高零售价,民众却始终没有产生“低药价”的认同感,这正是2009年开始的新医改最迫切希望解决的目标之一。
三年过去了,旨在降低基本药价、破除“以药养医”和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新医改,虽在很多宏观医疗数据上取得进步,却因这三个环环相扣的利益链锁而在核心问题上一步步退回原点。
上周,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 (试行)》,对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开展出厂价格调查将从12月1日起施行。进行出厂药价调查的初衷自然毫无疑问:进一步降低药价需要在挤去水分的同时不能损伤生产企业,因此中央和地方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定价,需要一个建立在生产成本而非市场供求基础上的标准。
但这个用来制定药品价格政策的最基础依据,却姗姗来迟。早在11年前,相关部门就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要求生产经营企业申报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在首次上市销售时,要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但当时政府部门制定价格的前提,却并非是依照企业的生产成本,因为提出定价申请的虽是生产经营企业,掌握定价权的却是控制着消费者用药需求的各级公立医院。
这种扭曲的定价机制源于特殊国情。中国医疗行业都有进入管制和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定点制度,公办是医院的特色,单位是报销的起点,“垄断地位”和“特权消费”造就了公立医疗机构在国内医疗服务市场上无语伦比的话语权。
同时,政府为防止滥用药物而确定的药品分类管理体制,令医疗机构事实上控制了处方药零售业务,而处方药销售占国内整个药品零售额的80%以上,因此公立医疗机构事实上控制了绝大多数药品的零售业务。一个畸形的市场就此形成,药品定价权从此取决于公立医疗机构而非消费者的实际需求。
据原国家经贸委的统计数据,2001年全国医药工业企业利润额为176亿元,全国医药商业企业利润额为9.4亿元。而同期全国医院药品差价收入额约为504亿元。即每100元药品利润中,医院占了73.1%,工厂占了25.5%,流通企业占了1.4%。药品出厂价和医院零售价开始出现大幅度价差,这是“以药养医”的典型图景。
因此,一系列寄生于医院采购权的食利者纷至沓来。以医院为委托方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为这些食利者提供了机会,药品加成所形成的“回扣”是食利者馈赠医院权力人士的副产品,生产企业则成了整个利益链条里面最不受重视的一环,以至于本应由委托方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费用,转而由生产企业承担。
甚至在政府主导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价低者得”的竞赛中,这些食利者也能动用其巨大能量影响招标药品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价格“小气候”,从而推高中标价——这些药品大部分的最终买家仍是那些数目庞大的公立医疗机构。
发改委制定出厂价调查的最终目的,势必是将定价权从繁复的公立医疗机构及其管理者,转移到相对简单的政府物价部门,但即便不考虑可操作性方面的困难,这种改变在本质上也是一场涉及医院准入和管理体制的行政变革,如果没有相关部委的配合和决策层由上而下的压力,恐怕实施起来也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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