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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药统一定价再考招标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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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药统一定价再考招标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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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基本药物完全统一定价,那么集中采购就会有形同虚设的危险。当务之急,是通过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机制,建立一套基本药物的运营机制,而不是对部分产品统一定价解决单一价格的虚高或虚低。 发改委近期召开专题会议征询生产企业对《关于对基本药物制定统一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称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获得合理利润,兼顾市场实际价格的原则,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分批确定统一定价品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的品种,原则上为基本药物中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品种;多家生产的品种,应在全国2/3以上省市连续3次以上中标。同时医疗机构在采购统一定价产品时,必须按照统一价格采购;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统一价格销售。

    此举旨在防止或规避低价竞争带来的质量问题,鼓励生产企业谋求更好地药品质量控制, 将价格竞争转为质量、品牌等竞争,以确保基药制度顺利实施。基本药物的统一定价,即今后基药集中采购中对于统一定价的产品“只招质量和服务,不招价格”。通过统一定价,对于缓解各地招标中可能出现的“低于合理成本价格中标”乱象起到一定抑制作用,但并不能解决基药质量保证的根本问题。新医改本身就是一种尝试,这种尝试既要尊重既往经验,正确对待新问题,又要符合未来产业的发展,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如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是扬汤止沸,饮鸩止渴。

    此次基本药物统一定价与目前实施的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其实无异。2009年,国家出台307种基本药物的最高零售指导价,此价格也是国家统一定价,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统一定价除了在宣传各地招标降价幅度上有意义,对于实际的销售价格影响不大。两次统一定价为何业界反响不同,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笔者并不反对国家制定统一价格,但现实问题必须解决。

    比如如何进行生产成本调查?如何计算社会的平均劳动成本?如何处理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对价格的影响?如何规范企业合理利润?如何确保制定价格符合多方需求?如何应对价格制定中的各种公关和行政干预?如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等等,曾经出现过的问题,在未来的基本药物统一定价中依然还会出现。

    本次将“多次招标、供应充足、价格基本稳定、基本药物中独家”的品种规定为按药品通用名制定统一价格,集中采购不再招价格,只招质量和服务,医疗机构按此价格采购,实行零差价销售。此原则从理论上讲很有道理,但在实际操作层面将面临考验。

    考验一:规定品种的筛选标准如何制定

    现推广的基本药物如果按照通用名计算,均为多次招标。不论是多家生产还是独家生产的所有产品,几乎都不存在量的供应不足,而是医疗机构如何选用、医生是否使用、配送成本差异较大等导致的供应不上或无法供应。价格基本稳定更是难定标准。通常,价格稳定是企业商务管理的结果,同品同规的不同厂家产品的价格差异较大,哪怕是以平均价格计算,同样会有人说价格高或价格低;同时,目前价格稳定的品种并不一定代表价格就不“虚高或虚低”,尤其以廉价药、小品种、生产家数少和独家产品较为突出。

    “应在全国2/3以上省市连续3次以上中标”的规定如果是针对通用名药品,就等于没设特别限制;如果是针对企业,则将会使部分以市场导向为销售模式的大中企业、新型的致力于基本药物生产的企业丧失资格。此外,因各地政策不同,无论招标结果如何,都易陷入无休止的争论之中。

    考验二:招标只看质量和服务如何进行

    GMP是企业生产遵循的规范,只要符合GMP要求,产品应该都是符合国家药典质量标准的。新版GMP的实施,就是行业标准的提高,使不能达到标准的企业退出市场。既然能够达到国家标准,通过招标来限定哪些可以使用、哪些不可以使用恐怕就有失偏颇——招标的实质是通过量的集中,采用量价挂钩的方式降低价格,既然价格相对固定了,也就失去了招标的实质作用。而通过设定标准,规定合格产品的质量好坏,标准设定本身就是一个难题。

    尤其是药品,企业规模大小、生产数量多少、认证体系、是否原研和合资、是否为品牌、纳税额高低、企业对社会的公益程度、国有或民营性质等静态的指标,都不能代表产品质量的高低,只能从统计学的角度说明有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几率的高低。如果采用上述评价体系,显然有失公允。实际上,只有严格的按照GMP标准,在保持诚信的前提下进行动态的质量控制,才能保障产品质量,而这方面却难以量化和衡量,需要更严格的国家监督、检查和处罚机制来保障。

    药品招标进行了十余年,尤其是新医改以来,伴随着基药招标的推进,关于质量和服务的争论从未停止,招标中质量标准的制定和质量层次的划分,也并不能完全保证产品质量,相反却成了部分企业提价的理由。齐二药亮菌甲素为代表的假、劣药事件,就是对招标质量标准设定科学性和用招标保障质量机制的挑战。

    现大力推广的安徽基药招标模式,采用“双信封”制,先评技术标保质量,再评价格标保障最低价中标,然而,一些地方“超低价”中标现象的出现,使安徽模式饱受质疑,其实这是相关生产企业诚信的失守,问题不在模式本身。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倒不是超低价,而是作为质量保障的技术评价标准的制定亟待完善。

    考验三: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对药价负责

    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会从医疗、药品、器械耗材等途径获得正常的利润,维护正常运营和未来的发展,如果想切断医疗机构的利润导向,除非国家将医疗、药品、器械耗材全部实施统一定价并零利润销售,收支两条线,但这种机制显然是不利于医疗机构积极性的维护和管理的。只要有利益,就有取舍,基本药物统一价格的制定,将面临的是医院是否使用、是否更换品种、是否维持用量等系列问题。医疗机构作为执行者,没有主动意愿参与到降低药价、保障质量的实际中,如不承担最低成本运作和诊疗、最高质量服务的责任,任何政策的执行都会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基本药物完全统一定价,那么集中采购就会有形同虚设的危险。当务之急,是通过建立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机制,解决基本药物价格和集中采购中的一系列问题。要建立一套基本药物的运营机制,而不是对部分产品统一定价解决单一价格的虚高或虚低。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国家按照各地现行的基本药物中标价格的平均值,按照通用名制定统一定价,充分考虑原材料上涨因素,对廉价药品进行适度的价格调整,将统一定价作为基本药物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是监管部门加大对GMP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充分保障符合GMP标准的企业,生产出的基药产品满足国家药典标准以及临床需要;

    三是医疗机构在政策范围内制定采购品种目录,自主采购符合GMP标准的药品。可采用独家采购或联合采购的方式,通过量价挂钩,进一步降低药品统一价格,差价作为医院的利润,同时医疗机构要对所选择的产品质量负责;

    四是医疗机构进行网上采购,注明谈判价格,国家行使价格监管职能,按照医疗机构的谈判价格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的统一定价;

    五是由生产企业负责委托配送,并对配送质量负责,配送数据网上公示;

    六是医疗机构在不超过统一定价的原则下销售药品,电子监管医疗机构的进货、销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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